人本天道协会章程
第一条 本会名称:人本天道协会。
本会是由从事各行各业生产经营、技术服务、技艺传承、市场运营、行业研究、文化传播、公益帮扶等相关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个体工商户及行业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区域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本会为社会团体法人,所有活动均为非营利性质,不从事盈利分红经营。
第二条 本会宗旨
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以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规范行业秩序、搭建行业交流平台、凝聚行业力量、培育专业人才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、推动行业自律自治、促进文化产业与传统行业良性、合规、可持续发展为宗旨。
第三条 监管与自律
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独立自主开展活动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与业务指导,恪守行业自律准则,规范内部治理结构,依法依规运行。
第四条 本会住所
本会固定办公及活动场所设于浮云山庄天水阁。
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
(一)开展行业调研、行业统计、业态分析、市场研判,整理行业发展动态、从业风险提示、合规经营指引,编制行业资料与研究报告;
(二)制定行业自律公约、从业行为规范、服务标准、技术规范,建立行业诚信体系与自律约束机制,引导行业规范经营、良性竞争;
(三)搭建政企、行业、会员沟通桥梁,收集行业诉求与会员建议,反映行业发展困难与政策需求,维护会员及行业整体合法权益;
(四)组织开展行业交流、学术研讨、技能培训、师徒传承、技艺竞赛、文化讲座、行业沙龙、资源对接等活动;
(五)规范行业线上线下经营行为,规范新媒体宣传、直播运营、文创开发、藏品流通等经营行为,杜绝虚假宣传、价格欺诈、恶意竞争等违规行为;
(六)开展文化普及、公益修复、技艺帮扶、文化下乡、公益宣讲等社会公益服务项目;
(七)建设行业信息资料库、人才库、专家资源库,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、资源匹配、从业指导、合规咨询等服务;
(八)承接政府及相关单位委托的行业普查、课题研究、活动承办、公共文化服务等合规事项;
(九)开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非营利性行业服务与文化传播工作。
第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本会会员大会每五年一届,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例会。经三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、理事会或监事书面提议,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,临时会员大会职权与常规会员大会一致。
第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、审议通过及修订本协会章程;
(二)审定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目标、重点工作计划与整体发展布局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的选举办法、罢免规则与履职管理制度;
(四)选举、增补、罢免理事会理事及监事;
(五)审议并表决会费收取标准、会费使用管理办法、会员权益管理制度;
(六)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、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;
(七)审议监事年度监督工作报告;
(八)审议决定本会名称、标识、对外品牌形象等重大变更事项;
(九)审议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、聘任与解聘事项;
(十)审议表决本会分立、合并、终止、清算及剩余财产处置方案;
(十一)审议会员管理制度、行业自律公约、分支机构设立与撤销等重大议案;
(十二)审议决定本会重大活动、重大项目立项;
(十三)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八条 会员大会会议规则
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册正式会员出席方可召开。章程修订、本会终止、负责人罢免、会费标准调整等重大事项,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;其余一般事项,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
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类。凡认同本会章程、从事相关行业经营、研究、技艺传承、文化服务的合法市场主体及自然人,均可自愿申请入会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自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,自愿接受本会行业自律管理;
(二)单位会员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社会团体及相关机构,经营状态合法合规;
(三)个人会员为年满十八周岁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从事相关行业或热爱传统文化、无不良从业记录与失信记录的自然人;
(四)热爱传统文化行业,遵守社会公德与行业规范,愿意维护本会及行业整体声誉;
(五)能够正常履行会员义务、配合协会工作、参与行业建设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书面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;
(二)由两名及以上在册正式会员推荐;
(三)秘书处初审核实资料,提交理事会审议;
(四)审议通过后缴纳年度会费;
(五)颁发会员证书,录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示。
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、财务收支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与监督权;
(三)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培训、交流、展会、公益及行业活动;
(四)优先享受本会资源对接、技术帮扶、合规指导、行业服务;
(五)通过本会向相关部门反映合理诉求,维护自身合法从业权益;
(六)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享有陈述、申辩、申诉的权利;
(七)自愿退会的权利。
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、各项管理制度及行业自律公约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;
(三)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声誉、形象及合法权益,不从事损害行业与协会利益的行为;
(五)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支持协会行业建设工作;
(六)主动向本会反馈行业动态、从业问题,提供行业调研资料;
(七)会员信息、经营信息变更及时向秘书处报备。
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,须提交书面退会申请,交回会员证件,办结相关手续后方可退会,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。
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连续一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二)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入会条件;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存在严重违法违规、严重失信、破坏行业秩序行为。
第十六条 会员惩戒管理
会员存在违反章程、违反自律公约、虚假宣传、恶意竞争、损害行业声誉、损害协会利益等行为,经理事会审议表决,可给予警告、内部通报、限期整改、暂停会员权益、除名等自律惩戒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行与职业素养,遵纪守法,无不良从业记录;
(二)对本会和行业工作及整体利益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及热心度;
(三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四)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五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社团职务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、监事会申请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审,经同意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二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。
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代表管理
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;
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任期
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制度
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五条 负责人选举规则
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。
第二十六条 当选票数要求
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。
第二十七条 常规会议与通讯会议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。
第二十八条 临时理事会会议
经会长或者五分之一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常务副会长1名,副会长6名,秘书长1名。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二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第三十条 负责人任期
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
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
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决议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三条 会长职责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职责
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二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三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四)协调各分支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(五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六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七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五条 会议档案管理
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三十八条 任职回避
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九条 监事职权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四十条 监事履职要求
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第四十一条 监事履职保障
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合法收入来源包括:会员会费、社会各界自愿捐赠、政府购买服务拨款、章程核准范围内的有偿服务收入、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非经营性收入。
本会所有收入来源均合规合法,严禁任何非法集资、违规收费、经营性盈利分红行为。
第四十三条 经费使用原则
本会全部收入仅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、办公场地运营、办公设备购置、活动会务开支、技能培训物料、公益项目投入、专职工作人员劳务薪酬、年检审计费用及协会日常运营开支。本会年度结余资金不得在负责人、理事、会员之间以任何形式分红、分配、变相补贴。本会严格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会计、出纳岗位分离,财务票据、账目、凭证完整可追溯,建立标准化财务台账。
第四十四条 资产监督与审计管理
本会全部资产接受会员大会、监事、税务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多重监督检查。大额资产购置、处置、对外支出须经理事会集体审议通过。协会换届、更换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离任之前,必须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完成财务专项审计。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、拆借、私分、抵押本会资产。
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
秘书处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,每年年末开展全面资产盘点,盘点结果上报理事会及监事备案,资产报废、处置、更新严格按照内部审批流程执行,所有残值收入统一归入协会对公账户。
第四十六条 信息公开制度
本会建立常态化、制度化信息公开机制,定期向全体会员公示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收支明细、预决算情况、重大项目经费使用、审计结果、人员变动情况。长期向社会公开本会章程、组织架构、负责人信息、会费标准、自律公约、公益成果、服务范围等内容,主动接受会员与社会公众监督。
第四十七条 年度报告与公示管理
本会严格落实社会团体年度报告、年度检查制度,按时完整填报年度工作、财务、活动、机构信息,杜绝瞒报、漏报、虚假填报。
第四十八条 行业信用承诺制度
本会建立行业信用管理与信用承诺体系,对外公示行业诚信经营准则,约束全体会员合规经营、诚信从业。建立会员信用档案,对守信会员予以公示激励,对失信、违规、违约行为记录存档并依规惩戒,引导行业整体诚信发展。
第四十九条 档案管理制度
本会对会员资料、会议纪要、表决决议、财务凭证、审计报告、备案文件、活动资料统一分类归档,专人保管、电子备份、永久留存,换届完整移交,确保协会治理全程可追溯。
第五十条 章程修订启动
当本章程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、行业规则调整、协会业务范围、治理架构需要优化时,可由理事会提出章程修订草案,面向全体会员征求意见。
第五十一条 章程表决与生效流程
章程修订草案须提交会员大会审议,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,完成核准登记后正式生效。未经法定程序审议、备案、核准的章程修改内容无效。
第五十二条 终止动议
本会因无法正常开展业务、会员大会决议解散、依法被撤销等原因需要终止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,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启动终止程序。
第五十三条 清算工作
本会终止决议通过后十日内成立清算小组,由理事、监事、财务工作人员组成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、清缴税务、结清人员薪酬、收尾合同事项。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任何新的经营与业务活动。
第五十四条 注销登记
清算工作全部完成后,出具正式清算报告,完成全部清缴手续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人注销登记,本会法人资格正式终止。
第五十五条 剩余财产处置
本会终止清算后,剩余资产不得由任何个人、会员、负责人私分。所有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近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组织,用于公益事业发展。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相冲突,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,冲突条款自动废止,由理事会适时修订章程。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人本天道传统文化协会理事会负责最终解释。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施行。
